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,根据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,正确行使权利,自觉履行义务。
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第二章 会员发展
第六条 协会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物业经营管理、白蚁防治、房屋安全鉴定、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、有关行业组织加入协会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第八条 入会程序:
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,开展活动。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,均为协会正式会员,由协会统一管理。
第三章 会员管理
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,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,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。
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、网络化管理。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,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。
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,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。
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,单位合并、撤销等情况,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变更有关信息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:
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。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,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。
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,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。
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二年,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成为理事单位,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。
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届,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,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、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,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成为常务理事单位,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。
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,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,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出任人发生变更时,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,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,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,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。
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、协会章程,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,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、通报批评、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。
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,主要包括 : 会员基本信息、缴纳会费情况、奖励和处分情况、社会表现、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。
第四章 会员服务
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,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,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,享受相应服务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:
第二十二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,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、公开表彰、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,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,视情况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,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